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建春、王某某等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王建春,男,197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8月2日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30日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20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7月13日被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31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8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9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光林,男,197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10月18日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11月12日被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22日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29日被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春、邓光林、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王建春伙同邓光林从南充市窜至蓬溪县城,在蓬溪县顺东街锦绣阳光城山语涧小区内盗得被害人任某某倍特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10元,该车辆现已发还被害人;在赤城镇蜀北上路固家豪爵盗得被害人杨某某红色世纪雄风电瓶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60元。

4月1日,被告人王建春伙同邓光林从南充市窜至蓬溪县城盗取他人电瓶车。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王建春、邓光林盗窃电瓶车的情况下,与二人同行,且在二人盗取电瓶车的过程中提供帮助。三被告人在赤城镇中河街工商银行处盗得被害人谢某某蓝色亿顺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0元,该车辆现已发还被害人;在奎角广场盗得被害人何某某红色安尔达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30元;在置信小区盗得被害人吴某某绿色安尔达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

5月19日,蓬溪县公安局民警在南充市顺庆区分别将三被告人抓获归案。从被告人王建春、王某某处扣押的电瓶车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建春、王某某、邓光林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春、王某某、邓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建春、邓光林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光涛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建春现羁押于大英县看守所;被告人邓光林、王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_4.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