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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吕检一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西街***组人,住交城县新东街**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于2019年5月27日被交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6月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8日被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4日经我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交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该院审查后于同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被害人段某甲与其妻王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二人离婚而对其怀恨在心。2019年5月26日晚上2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去交城县城迎宾乐购地下超市时发现被害人段某甲,遂采取抱摔、双手抱住其头部往地板上磕、用脚踹其头部等方式殴打被害人段某甲,致其颅内出血、脑挫裂伤、颅骨骨折,之后在超市出口处又将被害人王某乙殴打;被害人段某甲于同年8月5日因伤势加重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姚某甲、王某丙、姚某乙、王某丁、王某戊、段某乙、王某己等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交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及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辨认笔录;

8、现场监控视频(附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后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惠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附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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