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31980********,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街道**村**号。2017年12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24日被公安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起,罗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雁塔区雁展路会展国际1幢8单元80102室设立陕西中金明珠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开展非法集资活动。2013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应聘进入该公司,后担任该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公司非吸业务。经鉴定,截止报告2017年8月25日,共有277名报案人与陕西中金明珠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455份,合同金额19167000元,实际投资金额19117800元,已返还金额650460元,未返还金额18467340元;王某某自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任业务经理期间共与42人签订借款合同66份,合同金额3330000元,实际投资金额3440000元,已返还金额100900元,未返还金额18467340元。2017年11月30日,王某某到案后主动退赃20万元,现暂扣西安市雁塔区收费管理处。后因王某某取保候审期间未到案,2019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退款证明、工商资料;
2、投资人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吴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巴某某、袁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犯罗某某、金某某、朱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6、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系作用较小的主犯,退赃,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半左右,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王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毅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案卷六册,光盘四张。审计报告二册;
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决定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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