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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和故意伤害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975号

被告人王某和,男,195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沭阳县****院。被告人王某和曾因犯强奸罪,2013年1月23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201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和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王某和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0时许,在沭阳县**镇**街**院内,被告人王某和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厮打,过程中王某和用铁质工具将李某某胸部打伤,李某某用水果刀将王某和胸部戳伤。经鉴定:李某某胸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某和胸部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调取的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和的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小松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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