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路**街**巷**号**队,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路**街**巷**号**队。2009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11月9日因盗窃被山西省忻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钻门缝的方式进入本市红桥区本溪路2号陈家屯火锅鸡店铺,从收银台抽屉内窃取现金人民币200元,后将赃款挥霍。
2020年8月19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钻门缝的方式先后进入本市红桥区湘潭道湘潭东里底商小闫米线店铺和马文杰牛肉面店铺,从小闫米线店铺的收银台抽屉和后厨架子上的黑色钱包内窃取现金人民币共计1600余元,从马文杰牛肉面店铺的桌子抽屉内窃取现金人民币300元左右,后将赃款部分挥霍。
2020年8月19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被告人违法犯罪材料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闫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妍
检察官助理:范爽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