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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6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现住在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2月至2014年10月在西安**学院太乙路办事处任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西安**学院从2004年底开始至2015年1月底,一直以集资建校和建设**老年公寓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群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王某某自2010年2月至2014年12月在西安**学院担任集资业务员,担任业务员期间,王某某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发放“支持教育,造福子孙,利在当今,功在千秋”等传单进行宣传,并向集资群众承诺每年支付10%-15%的利息,以拉拢群众进行投资,帮助西安**学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在2010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1402000元人民币,涉及群众151人,从中非法获利2970089元。

1、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投资协议书;6、司法会计鉴定报告;7、户籍证明;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6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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