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户籍所在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镇**团**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虚构艺术教育中心、民宿、酒吧和理财等项目,进而吸引被害人投资或购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但某某、邱某某等人共计1431889.13元,并将所骗的大部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入股投资“**艺术教育中心”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某52699.8元。

2.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购买虚构的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15568.43元。

3.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入股投资“**音乐酒吧”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20000元。

4.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入股投资“**艺术教育中心”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347014.9元;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190726元,合计537740.9元。

5.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入股投资“**艺术教育中心”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3953元。

6.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入股投资“**艺术教育中心”为由,骗取被害人但某某139814元。

7.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入股投资“**艺术教育中心”为由,骗取被害人晏某某15995元;以购买虚构的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被害人晏某某1266元,合计17261元。

8.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入股投资“**艺术教育中心”为由,骗取被害人龙某某36614元。

9.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入股投资“**艺术教育中心”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20883元。

10.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购买虚构的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被害人邱某某100256元;以入股投资“**艺术教育中心”为由,骗取被害人邱某某304800元;以投资民宿等需要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邱某某122554元,合计527610元。

11.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购买虚构的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37000元。

12.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购买虚构的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2745元。

2019年1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万州区**小区**栋**房间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艺术教育中心股东协议、户籍资料、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但某某、邱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米双鹏

    检察官助理 许翠珊

2020年7月7 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