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工地宿舍;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0日因患病不予收押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蒋某某(不起诉)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路**工地门口处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69元)盗走。2020年5月2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延东和蒋某某被公安干警传唤到案。破案后,该被盗电动车已追回退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合美牌电动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25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延东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工地宿舍,联系电话:186646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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