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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镇**组,现住地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单元**房,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28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20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至长沙市开福区**路**路**处等地,通过爬窗入室的方式两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237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3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至长沙市开福区**路**路交汇处“小时候的菜”餐馆,通过爬窗进入店内,将被害人谢某某放在店内2包和天下香烟,4包黄色芙蓉王香烟盗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中心鉴定: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20年8月3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至长沙市开福区**路“爷爷家的土钵菜”餐馆,通过爬窗进入店内,将被害人贺某某放在店内的2条黄色芙蓉王香烟,1条蓝色芙蓉王香烟,3包散装黄色芙蓉王香烟及一套监控主机盗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25元,被盗海康威视监控主机一套价值人民币1146元。

2020年8月12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一家网吧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判决书、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被害人谢某某、贺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抗亢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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