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19〕5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6********,汉族,大专文化,辽宁省海城市人,住辽宁省海城市孤山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永,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81********,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何官屯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何官屯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昭通市人,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黑树镇**村,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何官屯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8月24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重新提请逮捕,本院于同年9月6日批准逮捕,同年9月10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赵永、赵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2日重报审查起诉;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19年1月22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2日、2019年2月2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辽阳虹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人力资源用工合同,后由辽阳虹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派遣至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该公司安排其任中铁十九局集团叙毕铁路贵州段项目经理部四管段(毕节市七星关区何官屯段)征拆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29日期间,王某某在叙毕铁路征拆工作中,通过与被告人赵永经商量后由赵永提供或联系当地村民提供身份证,或者自己主动找村民商量由村民提供身份证,以及受赵某威胁,利用村民提供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657978.18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赵永经商量后,由赵永提供其本人及兰某某、熊某甲、赵某甲、赵某乙(另案处理)、邵某甲(另案处理)的身份证给王某某,然后由王某某用该六人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808656.63元。其中,利用赵某甲的身份信息骗取250860.13元,利用赵永的身份信息骗取84925.74元,利用兰某某的身份信息骗取182876.62元,利用熊某甲的身份信息骗取91140.52元,利用邵某甲的身份信息骗取65057.96元,利用赵某乙的身份信息骗取133795.66元。赵某乙、邵某甲明知赵永与王某某共谋用其身份证制作虚假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土地征收补偿款,仍将自己的身份证提供给赵永、王某某,分别骗取土地征收补偿款133795.66元、65057.96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赵永商量,由赵永联系当地村民,并分别与村民共谋,由村民提供身份证给王某某,然后由王某某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
1.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赵永经共谋后,赵永联系了当地村民赵某丙(另案处理),赵某丙与王某某商量好后,提供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赵某丙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44450元,王某某、赵永各得7500元。
2.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赵永经共谋后,赵永联系了当地村民赵某丁(另案处理),赵某丁与王某某商量好后,提供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赵某丁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96317.01元,王某某、赵永各得19000元。
3.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赵永经共谋后,赵永联系了当地村民赵某戊(另案处理),赵某戊与王某某商量好后,提供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赵某戊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18100元,王某某得10000元、赵永得15000元。
4.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赵永经共谋后,赵永联系了当地村民陈某甲(另案处理),陈某甲与王某某商量好后,提供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陈某甲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16700元,王某某、赵永获得5000元。
5.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赵永经共谋后,赵永联系了当地村民邵某乙(另案处理),邵某乙与王某某商量好后,提供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邵某乙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15100元,王某某、赵永各得5000元。
6.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赵永经共谋后,赵永联系了当地村民赵某己(另案处理),赵某己与王某某商量好后,提供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赵某己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47095.14元,王某某、赵永各得5000元。
7.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赵永经共谋后,赵永联系了当地村民赵某庚(另案处理),赵某庚与王某某商量好后,提供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赵某庚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162095.39元,王某某得20000元、赵永得10000元。
8.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赵永经共谋后,赵永联系了当地村民赵某辛(另案处理),赵某辛与王某某商量好后,提供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赵某辛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20150元,王某某、赵永各得5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某单独分别与当地村民邓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米某某、邓某乙、肖某某、聂某甲、熊某乙、聂某乙、陈某乙、王某甲、张某丙、邓某丙、赵某壬、卯某某、陈某丙、王某乙等17人共谋,利用该17人的身份证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
1.被告人王某某与当场村民邓某甲(另案处理)商量后,由邓某甲提供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邓某甲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39663.5元。
2.被告人王某某与当地村民张某甲(另案处理)商量后,由张某甲提供自己及其妻子陈某丁的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张某甲、陈某丁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87064元,王某某得42000元。
3.被告人王某某与当地村民张某乙(另案处理)商量后,由张某乙提供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张某乙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65779.46元,王某某得30000元。
4.被告人王某某与当地村民肖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由肖某某提供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肖某某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32568.82元,王某某得10000元。
5.被告人王某某与当地村民聂某甲(另案处理)商量后,由聂某甲提供聂某丙、徐某某、邱某某的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聂某丙、徐某某、邱某某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38850元,王某某得40000元。
6.被告人王某某与当地村民熊某乙(另案处理)商量后,由熊某乙提供其本人及熊某丙的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熊某乙、熊某丙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29700元,王某某得16000元。
7.被告人王某某与当地村民聂某乙(另案处理)商量后,由聂某乙提供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聂某乙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7302.09元,王某某得21000元。
8.被告人王某某与当地村民陈某乙(另案处理)商量后,由陈某乙提供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陈某乙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35350元,王某某得4000元。
9.被告人王某某与当地村民王某甲(另案处理)商量后,由王某甲提供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王某甲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9225元,王某某得3000元。
10.被告人王某某与当地村民张某丙(另案处理)商量后,由张某丙提供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张某丙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12300元。
11.被告人王某某与当地村民邓某丙(另案处理)商量后,由邓某丙提供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邓某丙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27545.72元。
12.被告人王某某与当地村民赵某壬(另案处理)商量后,由赵某壬提供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赵某壬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25406.19元,王某某得12000元。
13.被告人王某某与当地村民卯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由卯某某提供聂某丁的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聂某丁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23965元,王某某得15000元。
14.被告人王某某与当地村民陈某丙(另案处理)商量后,由陈某丙提供聂某戊的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聂某戊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15500元,王某某得6000元。
15.被告人王某某与当地村民王某乙(另案处理)商量后,由王某乙提供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王某乙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29400元,王某某得8000元。
16.被告人王某某与当地村民米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由米某某提供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米某某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73000.12元,王某某得25000元。
17.被告人王某某与当地村民邓某乙(另案处理)商量后,由邓某乙提供身份证给王某某,王某某利用邓某乙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25774.4元,王某某得10000元。
四、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张某甲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284431.77元,该款因张某甲未向王某某提供银行卡密码,王某某未取出。案发后,张某甲已配合公安机关将该笔款项上交。
五、被告人赵永和被告人赵某经过商量,由赵某以举报、揭发被告人王某某相威胁,限时要求王某某整50万元,王某某未能在赵某要求的时间内整到50万元,赵某便打电话让王某某先给8000元,王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了5000元给赵某,赵某收钱后立即转了2500元给赵永。王某某因受赵某威胁,喊赵某提供四个人的身份证,以便制作虚假土地征收资料骗取50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赵某便向王某某提供了赵某戊(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陈某戊、赵某癸的身份信息,王某某利用赵某戊、王某丙、陈某戊、赵某癸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526488.94元。赵某戊、王某丙明知赵某拿身份证去是给王某某骗取土地征收补偿款,仍然主动提供身份证,王某丙还帮助收集陈某戊的身份证。该款项全部到账后,赵某本人和通过其兄赵某子夫妻用微信转了62000元给王某某。案发后,赵某主动投案,并退还赃款452000元。
六、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兰某某、赵某甲银行账户上的存款系赵永与王某某利用兰某某、赵某甲的身份信息虚报征拆项目骗取的,仍然将赵某甲账上的16万元以及兰某某账上的9万元钱转移,并全部用于还债、还贷、装修房屋,导致涉案赃款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子、兰某某、陈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赵永、赵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永、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当地村民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是六十六条;被告人赵永、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兰某某、赵某甲银行账户上的25万元存款系赵永、王某某利用兰某某、赵某甲的身份信息虚报征拆项目骗取,仍将其转移,并全部使用,导致赃款无法追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赵永、赵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梁道义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赵永、赵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9册,检察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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