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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院**号楼**室。2015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公安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对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7月2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后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8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无正常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为满足个人不正当大额消费,编造能为他人办理取保候审、投资建设项目、办理社保、解决正式工作、为孩子看病、缴纳学费等多个虚假理由,骗取王某甲、冯某某、李某甲、马某某、王某乙等27名被害人钱款,具体涉案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期间,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内的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之妻陈某某相识,其向陈某某编造能够办理取保候审的虚假事由,取得陈某某信任,后陈某某将被害人王某甲联系方式告知王某某,请求帮助其联系取保候审一事,同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释放后,电话联系被害人王某甲,称付款可以为其妻陈某某办理取保候审,被害人王某甲受骗分多次向王某某使用的王某己(王某某父亲)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75000元。后被害人王某甲发现被骗后报警,王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向王某甲退赔上述75000元,取得被害人王某甲谅解。

2、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编造个人银行账户被冻结需手续费结冻为由,分多次向被害人马某某骗取人民币52500元,其后拒不归还上述钱款。

3、2018年3月底,被害人冯某某通过房屋买卖结识了被告人王某某。2018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以其投资工程招标具有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冯某某投资款人民币4773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款全部用于购买宝马牌汽车供自己使用,并将该车辆于两个月后低价对外出售。其后,被告人王某某继续编造招标急用钱、个人款项被冻结需缴纳费用解冻等虚假理诈骗被害人冯某某钱款,被害人受骗通过个人及其丈夫宋某某银行账户向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的王某己(王某某父亲)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603580元,被害人冯某某共计被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人民币1080880元。

4、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有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2950元。

5、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投资为借口诈骗被害人宁某某人民币11400元。

6、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给孩子交学费为借口诈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900元

7、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有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2200元。

8、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生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700元。

9、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生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230元。

10、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有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1000元。

11、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交学费为借口诈骗被害人关某某人民币6500元。

12、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有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1000元。

13、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买房、给孩子治病为借口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75000元。

14、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家里有急事需要用钱为借口诈骗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6000元。

15、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给孩子交学费、买理财、上保险等借口诈骗被害人孙某某放人民币8446元。

16、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有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1400元。

17、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有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1300元。

18、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生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1000元。

19、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给孩子交学费为借口诈骗被害人王某戊人民币500元。

20、2019年9月期闻,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生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500元。

21、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甲在津缴纳社保款、为被害人李某甲的女儿李某丁办理车管所正式工作等多个虚假等理由,分多次诈骗被害人李某甲及其妻于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00360元。

22、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有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000元。

23、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生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600元。

24、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生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700元。

25、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生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500元。

26、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有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600元。

27、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有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1000元。

综上,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实施诈骗行为27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743166元。

2019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己、王某庚、石某某、李某丁、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冯某某、李某甲、王某乙、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愿自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实际偿还能力,而多次编造虚假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个人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剑锋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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