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战斗、王广席,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南省永城市,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乡**村**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1995年8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l2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区青年路l46号潮味汤粉世家店内,将被害人蔡某某放在收银台桌面的华为荣耀10型号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035元)以及华为手机1台盗走。
2、2020年7月11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区榕北新街西四巷l号洪鸿超市门口,见被害人郭某某在该处椅子上睡觉,伸手从被害人郭某某身上盗走vivo Y93型手机1台 (价值人民币630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蔡某某等人的陈述;3.辨认材料;4.被害人提供的被盗物品发票等书证;5.鉴定意见;6.接受材料清单;7.勘验检查材料;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你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清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表》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 视听资料:光碟6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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