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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平阳容留他人吸毒案)_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公诉刑诉〔2016〕185号

被告人王平阳,男,197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屯昌县无业,住屯昌县**镇**。2010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屯昌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4月26日吸食毒品被屯昌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2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屯昌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6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7月4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院批准,于2016年8月31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平阳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平阳和吸毒人员王某甲是表兄弟,在2016年6月期间,由被告人王平阳提供毒品海洛因,多次容留王某甲在其自家即**镇**号内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6月13日11时许,王某甲到**镇车坊**号找被告人王平阳,之后二人在房间厕所内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

二、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王平阳容留王某甲在自家厕所内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

三、6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王平阳容留王某甲在自家厕所内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6月18日20时许,屯昌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抓获被告人王平阳及王某甲,并提取二人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吗啡检测试剂盒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检则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王某甲、王某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平阳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平阳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平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平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容

2016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王平阳现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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