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自报),女,出生于1981年**月**日,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苗族自治州**县,住湖南省洪江市**宿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洪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4日被洪江市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同年12月14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8月27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洪江市黔城镇先后4次向吸毒人员蒋某某、陈某某、聂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约0.23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洪江市黔城镇芙蓉古都一所空房子内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蒋某某重约0.08克的两小包毒品海洛因。
2、2016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在洪江市黔城镇芙蓉古都对面其自己住的房子里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重约0.04克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
3、2017年5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洪江市黔城镇芙蓉古都对面其自己住的房子里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聂某某重约0.08克的两小包毒品海洛因。
4、2017年5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洪江市黔城镇芙蓉古都对面其自己住的房子里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聂某某重约0.03克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
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公安民警从王某身上搜查出净重0.22克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5包。2018年1月10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王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搜出净重0.87克的海洛因疑似物18个。经鉴定,从被告人王某身上及挎包内搜出来的海洛因疑似物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2.到案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蒋某某、陈某某、聂某某、王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法国家相关法规多次销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忠国
检察官助理:赵智凤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在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及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