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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8********,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威宁县”)**镇**村**组,住威宁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7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6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到威宁县**乡**村被害人郭某甲家撬开二楼窗户护栏后进入室内准备实施盗窃。郭某甲及妻子管某某听到异响后怀疑家中进贼,便打电话通知亲友陈某某、郭某乙等人赶来帮忙并报警。后郭某甲及其亲友发现王某藏匿于床下便让其出来。王某在准备逃跑过程中持螺丝刀刺向管某某、郭某甲等人,但因避让及时未能刺到。后郭某甲及其亲友将王某控制,民警出警后将王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手套、万能钥匙(沾有双面胶)等;2.书证:判决书等;3.证人郭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甲、管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20

附: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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