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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93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79********,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园**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14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19日,自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23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3日,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被告人王某采用破坏屋门的方式进入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号院**号楼**单元某1室、某2室行窃,但未窃得财物。同日,采用同种方式进入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号院**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300元及手表一块。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龙潭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郑某某的证言;5. 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 视听资料: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华

2019年11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十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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