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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蒲某某等人容留、介绍卖淫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一部刑诉〔2020〕734号 

被告人,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村****号,无业。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9月2日被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介绍他人卖淫,于2019年11月15日被蓬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蒲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现住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栋**楼**号,无业。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小区**栋**单元**楼**号,货车司机。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号,无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蒲某某、姚某某、唐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王某分别结识了蒲某某和姚某某、唐某甲,了解到蒲某某有卖淫女资源后,王某便与姚某某、唐某甲商议一起开店从事卖淫活动谋取利益,具体分工为蒲某某提供卖淫女,姚某某、唐某甲二人出资租门面,王某负责管理。2019年11月3日,王某、姚某某、唐某甲三人以唐某甲的名义和苟某某签订租房合同,在蓬安县**镇**街租得**门面。其后,蒲某某先后介绍卖淫女梁某某、徐某某等人来到该门面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11月13日晚,姚某某邀约嫖客唐某乙、陈某某等人来到该门面内,在王某的安排下,卖淫女梁某某、徐某某分别与嫖客唐某乙、陈某某以200元和150元的价格各发生一次性交易。

另查明,王某、蒲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姚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在蓬安县**歌城被蓬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唐某甲于2020年2月20日到蓬安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蒲某某、姚某某、唐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唐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蒲某某、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王某、蒲某某、姚某某、唐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蒲某某、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考验期限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考验期限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勇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蒲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栋**楼**号,联系电话:1350809****;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蓬安县**小区**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58229****;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蓬安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28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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