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05号
被告人王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镇**安置房**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家**号)。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9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同现居住地)。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11月26日以被告人王某、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吴某某因手头拮据,商议通过先租车后质押的方式获取钱财。自2020年7月31日至8月22日,被告人王某、吴某某先后与5家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均通过被告人王某的淘宝账户及微信账户网购所得),将5部租赁车辆(经鉴定价格合计人民币99.8万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抵押给他人,实际获取质押款合计50.21万元。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吴某某已将质押款挥霍一空。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从常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一辆车牌为苏D1****的宝马523Li(经鉴定价格为13.7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帮助被告人王某与张某甲联系质押车辆事宜。2020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经张某甲介绍,使用自己网购的假证将该车以6万元质押给朱某甲,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1800元,实际获取质押款5.82万元。
2.2020年8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从上海**汽车服务公司骗租一辆车牌为皖MF****的宝马320Li(经鉴定价格为19.8万元)。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刑某某介绍,使用被告人王某帮助其网购的假证,将该车以10万元质押给柯某某,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3000元,实际获取质押款9.7万元。
3.2020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从南京*甲汽车服务公司骗租一辆车牌为苏A9****奥迪A6L(经鉴定价格为24.6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帮助被告人王某与许某某联系质押车辆事宜。2020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经许某某介绍,使用自己网购的假证,将该车以15万元质押给史某某,实际获取质押款15万元。
4.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王某从南京*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骗租一辆车牌为苏AC****的凯迪拉克XTS(经鉴定价格为15.6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帮助被告人王某与金某某联系质押车辆事宜。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使用自己网购的假证,将该车以5.5万元质押给金某某,扣除停车费600元,实际获取质押款5.44万元。
5.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从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一辆车牌为苏A0****的奥迪A6L(经鉴定价格为26.1万元)。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经罗某某介绍,使用被告人王某帮助其网购的假证,将该车以15万元质押给张某乙,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7500元,实际获取质押款14.25万元。
案发后,涉案的5部车辆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王某、吴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向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发案及到案经过,租车协议,车辆质押协议,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张某甲、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李某某、侯某某、杨某某、朱某乙、朱某甲、柯某某、史某某、金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车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吴某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吴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吴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量刑建议》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全部案卷材料4册;
4.本案无查封扣押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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