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08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9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因涉嫌盗窃罪,经清苑区公安局决定,于次日被清苑区公安局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预谋盗窃后到清苑区中冉村梁某某家,盗窃正在大门洞内充电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0元。当日,王某某以14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北大冉村实验小学附近的彦某某电动车修理部。现赃款已挥霍,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归还失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电动自行车照片、发还清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出所人员信息、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辨认陪衬人员说明、辨认地点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宪棒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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