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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77********,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镇**村**组。2013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5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贵州省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与陈晗(已判刑)、戎连斌(已判刑)相互邀约并由陈晗驾驶其本人的贵J2****号吉利轿车由贵州省威宁县出发,途径会泽县大井镇、者海镇、雨碌乡、待补镇后来到会泽县鲁纳乡新云村委会小铁厂小组小铁厂街上,三人经踩点后预谋实施盗窃。2019年1月15日凌晨1时30分许,陈晗将被害人代某某家“鲁纳云伟平价超市”卷帘门打开,王某某负责在外放哨,陈晗和戎连斌进入超市内实施盗窃,整个盗窃时间持续约1小时30分左右,三人将超市内的大量香烟、2台电脑主机、2500元左右人民币等财物盗窃后连夜返回威宁县城。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代某某超市内被盗的香烟、电脑主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83803元。

2、2019年12月17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携带一把斧头潜入贵州省威宁县陕桥街道陕桥村清水沟小组被害人魏某某家中二楼一房间内将床头柜上的一个红色手提包和一件黑色外衣盗走,包内有现金200余元。王某某盗窃得手后被发现,并被失主在现场不远处的一加气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代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尹某某、宋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5.价格认定意见;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陈晗、戎连斌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携带凶器、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王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米邦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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