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公诉刑诉〔2018〕1486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军,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06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里**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2018年5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06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里**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2018年5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和王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右外开阳里三街第一社区居委会东侧十字路口处,因琐事与罗某甲发生纠纷后互殴,将被害人罗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甲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和王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查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和王某某的供述,证人白某某、史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罗某乙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和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文革
检察官助理 周媛媛
2018年12月13日
附件:1.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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