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按同伙指使窜至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大学**栋**单元** 室受害人陈某某家,冒充北京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受害人陈某某涉嫌陶某某非法集资案件为由,向其宣读并留置自制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冻结管收执行命令、刑事拘捕执行命令”和“北京市检察院监管科文件”,要求冻结和监管其名下账户资金,骗取受害人陈某某(时年87岁)的银行卡、存折及密码和身份证、社保卡以及手机后,同日即至银行使用ATM机,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39 000元。赃款未追回。

2、2018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按同伙指使窜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号** 栋** 室受害人吴某某家,冒充北京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受害人吴某某涉嫌一起洗钱案件为由,向其宣读并留置自制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冻结管收执行命令、刑事拘捕执行命令”和“北京市检察院监管科文件”,要求冻结和监管其名下账户资金,骗取受害人吴某某(时年84岁)银行卡及密码和身份证后,同日即至银行多次转款共计人民币339 600 元至被告人王某个人账户。赃款未追回。

3、2018年11月21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按同伙指使窜至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小区** 期**栋** 室受害人王某某家,冒充北京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受害人王某某涉嫌陶某某非法集资案件为由,向其出示并留置自制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冻结管收执行命令、刑事拘捕执行命令”和“北京市检察院监管科文件”,要求冻结和监管其名下账户资金,骗取受害人王某某(时年68岁)的存折及密码和身份证后,同日即至银行转款人民币18 0 000元至被告人王某个人账户。赃款未追回。

4、2018年11月21日15 时许,被告人王某按同伙指使窜至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小区门口,冒充北京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受害人李某某涉嫌陶某某非法集资案件为由,向其出示并留置自制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冻结管收执行命令、刑事拘捕执行命令”和“北京市检察院监管科文件”,要求冻结和监管其名下账户资金,骗取受害人李某某(时年77岁)的银行卡、存折及密码和身份证后,同日即至银行转款和提现共计人民币240 000元至被告人王某个人账户。赃款未追回。

5、2018年11月23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按同伙指使窜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职工宿舍**栋**单元**室受害人黎某某家中,冒充北京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受害人黎某某涉嫌陶某某非法集资洗钱案件为由,向其宣读并留置自制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冻结管收执行命令、刑事拘捕执行命令”和“北京市检察院监管科文件”,要求冻结和监管其名下账户资金,骗取受害人黎某某(时年81岁)及其丈夫的银行卡、存折及密码身份证后,同日即至银行转款共计人民币500 000元至被告人王某个人账户。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2.报案材料及受害人陈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黎某某的陈述;3. 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5.银行交易明细;6.常住人口信息表;7.照片1组;8.邮件截图1份;8.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冻结管收执行命令、刑事拘捕执行命令和北京市检察院监管科文件1组;9.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29.8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伟

2019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3册;

3.《证人名单》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