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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5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84********, 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栋**(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因吸毒,于2019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于2020年5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黄某某谎称四川省武胜县副县长胡某某系其高中同学,武胜县有一个新建的工业园区需配电项目,若黄某某要接该项目,就需要给其和胡某某回扣各500万元。为取得黄某某信任,2019年6月,王某某发送给黄某某一张其伪造的其转账给胡某某兴业银行账户30万元的转账截图,并向黄某某提供了胡某某的联系方式(经查该联系方式为王某某本人所有)。2019年6月25日,王某某与黄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协信星光茶楼,双方以重庆市**艺术品有限公(乙方王某某所在公司)与重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甲方黄某某所在公司)名义签订了一份居间服务合同,约定2019年9月30日之前乙方为甲方促成签订武胜县小型工业园用电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居间报酬为1000万元,居间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200万元。2019年6月27日、29日黄某某通过其中国银行个人账户向王某某中信银行个人账户共计转账人民币120万元。收到款项后,王某某先后将该款项其中的105万元转账给其父亲王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其中的5万元转账给其母亲张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王某某先后将该105万元投入其个人股票账户中。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害人黄某某向王某某询问工程进度,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其伪造的其与胡某某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发给黄某某,并让其再打钱后才能签订用电项目合同。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11日被害人黄某某分别收到王某某退赔的共计人民币75万元。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被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缓解期),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勇

 检察官助理:余 渝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散页材料二页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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