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28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1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聚众斗殴罪的事实
1.2012年6月11日晚,在阜南县老华联路口,被告人王某与陈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通知徐某某,并纠集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赶到老华联路口,持械殴打陈某某,致使陈某某左臂等部位受伤。经鉴定,陈某某身体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且已履行。
2.2013年五六月份一天,王某与林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纠集李某甲、李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老街附近路口,持械殴打林某某,被城南派出所民警到场制止。
3.2013年11月7日晚,王某与韩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纠集徐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阜南县老街附近,持械殴打韩某某。
4.2014年夏天,王某与周某某因打牌发生口角,王某纠集徐某某、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械在阜南县老街附近,欲殴打周某某,被其他人员劝止。
二、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
2010年左右至2017年底期间,王某在阜南县老街附近聚集程某某、王某某等十数人至数十人不等,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每周至少开设三四次,按庄家赢钱10%比例抽头,每场抽头数百元,共非法牟利数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信志强
检察官助理:张 浩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在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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