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17时许,在天津市静海区魏家庄村被害人祁某某的住处门口,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祁某某因占地问题产生纠纷和厮打,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携带的木柄刀捅刺祁某某腹部致祁某某受伤。被害人儿子报警后,王某某在现场等候,同日公安机关传唤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未赔偿祁某某的损失。经鉴定,被害人祁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员: 刘振泉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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