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村**组**号**号,现住原籍,农民。2011年4月14日因犯有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月28日因犯有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7日因犯有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独自一人驾驶一辆雅迪牌两轮电动车,行驶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路**村鑫雅途汽车维修中心时,趁办公室内无人之际,将朱某某放置在办公室内的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汽车诊断仪平板电脑、一部苹果8手机、钱包及两盒价值50元的香烟盗走。后朱某某将自己办公室失窃时视频截图发布到朋友圈以此寻找被盗物品,此信息被与朱某某、王某某共同相识的蔺某某发现,蔺某某遂找到王某某将被盗财物要回交给朱某某,并从朱某某处获得3000元好处费,蔺某某给王某某分得1100元,自己获得1900元。案发后,蔺某某主动交代此事并将所得1900元主动上交,公安机关返还给朱某某。王某某将所得1100元用于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
2020年7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独自一人驾驶一辆两轮雅迪牌电动车,行驶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路9号小区商铺8-30111门口时,趁商铺内无人之际,将放在商铺内桌子上的黑色联想T480牌电脑直接塞到衣服内,后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2020年7月29日民警在王某某住所**,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后经陕西海朋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牌手机1台、汽车诊断仪1台共价值39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被害人的陈述。
3、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西安市长安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向宏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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