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Z290号
被告人王某某,乳名**,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55********,汉族,文盲,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新乌江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少友在位于阜阳市颍东区新乌江镇**行政村**庄**号自己家中,多次与被害人姜某甲、姜某甲的女儿李某甲发生性关系。期间,王少友又以为姜某甲介绍对象为由,将姜某甲介绍给朱某某(另案处理)。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甲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李某甲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对于王少友和她发生性关系的实质辨认能力丧失,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3.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证人朱某某、李某乙、董某某、李某丙、姜某乙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姜某甲、李某甲的陈述;
6.被告人王少友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少友强奸无性防卫能力的二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灼娟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少友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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