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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少华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王少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少华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少华经被告人聂某某介绍,成为“信管家”、“新腾飞”、“逸富国际”等期货平台代理。期间,被告人王少华为获取期货投资平台返还的高额交易手续费,在其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家中,在网上通过购买他人微信,化名“张维天”冒充成功人士和期货平台投资老师的身份,以男女交友名义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诱骗被害人周某某在“信管家”、“逸富国际”、“新腾飞”等平台上进行期货投资,共计入金153888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亏损金额累计11006822.15元,被告人王少华从中获得手续费1397049.32 元。期间,被告人王少华曾虚构“工程款项紧张”为由,向被害人周某某借款20万元,而实际将钱款用于偿还信用卡等债务。同时,被告人王少华见被害人周某某在平台交易不断亏损,被告人王少华主动补偿被害人周某某429999元,含返还20万元工程借款。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王少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少华及同案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被告人王少华、聂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少华未经许可,代理无经营资质的期货平台,交易金额达人民币153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少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少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少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珺珺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少华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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