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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镇**社区**组**号。因盗窃于2015年12月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溜门进入巴中市巴州区**大道西段巴州**医疗美容诊所,盗走店内AOC牌电脑2台、申花牌加湿器1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876元。

2.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巴州区**大道**号魏某某经营的**米线门市外,破坏监控、翻窗入室,盗走店内厨房冰箱里的牛肉50斤。经鉴定,被盗的牛肉价值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街**号居民楼下,将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瓶车盗走,后由其儿子王某某(行政处罚)将盗窃的电瓶车骑回家中。同日上午,王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电瓶车卖给张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550元。案发后,该电瓶车已扣押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4.2019年12月8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翻窗进入巴中市巴州区**大道**号张某甲经营的**餐馆,盗走店内40斤腊猪蹄、15斤腊五花肉、1瓶竹酒、2瓶江南梦酒,1瓶小角楼酒。经鉴定,被盗腊猪蹄、腊五花肉价值人民币19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购买电脑、加湿器的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魏某甲、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魏某某、张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搜查笔录;监控视频及监控截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英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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