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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信息不详,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在原籍无户籍,在津无固定住所2015年4月16日因犯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2018年12月22刑满释放。2018年12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14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419日至519日、自201974日至8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45日至419日、自2019620日至7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2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经预谋后尾随张某某至本市河西区**小区**门门口,采用言语威胁方式向张某某索要财物,并将张某某挟持到河西区**道**超市内,胁迫张某某用手机支付宝兑换现金人民币300元交与其,后被告人王某某逃离现场。

群众报警后,民警经工作于2018年12月23日在本市南开区**网吧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另查明:2018年12月22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西青区**镇**广场**专卖店购买衣物时,跟随店员潘某某进入店内仓库,采取用手捂嘴的暴力方法将手伸入店员潘某某内衣抚摸其胸部及阴部,后被告人王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法医学骨龄检验鉴定书;

7.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康蕊

检察员:王  强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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