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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2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6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现住德阳市罗江区**镇**村**组**号。2018年9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9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经邱某某介绍准备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龚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先搭乘车牌号为川F*****的出租车在德阳市石桥新村附近购买甲基苯丙胺,后继续搭乘该车辆到德阳市罗江区略坪镇平桥附近,在出租车上与吸毒人员龚某某进行毒品交易,随后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民警挡获。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26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婉  

检察官助理   高  龙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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