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7月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后因在缓刑期内又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撤销原判,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因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于2017年7月12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6日至7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从桂阳县城搭乘面的车来到桂阳县和平镇和平市场。9时许,王某某在市场内发现被害人欧某某的上衣口袋里兜着手机后,便去扒窃该手机。王某某刚将手机从欧某某的上衣口袋拿出,就被周围群众发现并抓获。经认定,被扒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价格认定书、王某某前科资料及刑满释放证明、户籍信息、体检表;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石荣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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