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下旬开始,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经策划,在网络平台“三副510K”APP上开设赌场,通过创建赌博微信群的方式招揽参赌人员,聚众进行“打五十K”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共组织高某某、翁某某、王某丙等30多人在上述网络平台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4万元左右,二人各从中分得人民币约13000元。其间,同案人王某乙(本院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没空的时候,偶尔两三次帮忙使用王某甲的财务号对该赌博群的输赢情况进行统计记帐,从中获取报酬人民币200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月17日,同案人王某乙在王某甲的动员下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的亲属分别替二被告人向福清市公安局退出赃款人民币13000元。次日,同案人王某乙向福清市公安局退出赃款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现金缴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记帐本、提取笔录、微信群首页截图、群成员个人页面截图及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林某某、魏某某、王某丙、卢某某、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同案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同案人王某乙的供述;
4.辨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4万元左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动员同案人王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明辉
2020年8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59996****;
2.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90026****;
3.卷宗3册共计339页;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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