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325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2016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9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小江村的两处简易农棚内开设以麻将牌“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并以抽成的方式渔利。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吴某某、廖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王某丙、李某某、葛某某、周某某、仇某某、杨某某、代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实施上述开设赌场犯罪的事实。
2、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开设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小江村张港小港路东北角一简易农棚的赌场进行了检查,查获并收缴赌具麻将牌一副、赌资人民币26,225元、对讲机三部。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刘某某因本案中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证人廖某某、吴某某、王某丙、葛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代某某、仇某某因本案中的赌博行为分别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处罚。
4、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某到案的情况。
5、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健
检察官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陈冲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建议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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