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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赵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6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附**号**栋**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8月13日被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南充市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南充市顺庆区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20日被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南充市蓬安县刑事拘留。经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飞,男,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南充市顺庆区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20日被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南充市蓬安县刑事拘留。经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波,男,生于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州市人,住该市龙马潭区**镇**街**号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3月30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6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南充市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炜,男,生于197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10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住该市锦江区**路**号**栋**号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2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南充市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茂生,绰号“光头”,男,生于197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南充市顺庆区人,住该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02年5月20日被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南充市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宗合,男,生于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南充市顺庆区人,住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南充市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万波、赵茂生、李宗合、舒炜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某、董飞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多次从境外走私毒品入境云南省或者在云南省购买毒品后,伙同被告人董飞、万波进行运输、贩卖。同时,被告人舒炜、赵茂生、李宗合也多次在我省、市范围内贩卖或者运输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董飞、万波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8年9月20日左右,王某某、赵某某和潘某某(另案处理)一同驾驶王某某的轿车来到云南省瑞丽市后出境到缅甸国,并由王某某出资从“老金”(具体身份不详)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800颗。而后,三人驾车将该毒品带回四川贩卖。

2.2018年10月5日左右,王某某、赵某某、董飞一同驾驶赵某某的越野车来到云南省瑞丽市后,王某某、赵某某出境到缅甸国,并由王某某出资从“老金”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000颗。而后,赵某某、董飞二人驾车将该毒品带回四川南充贩卖。后因销路不好,赵某某将该毒品返还给王某某。

3.2018年10月22日左右,王某某搭乘飞机,赵某某、董飞驾驶赵某某的越野车,三人来到云南省瑞丽市汇合后,由王某某出资从“肥猫”(另案处理)处分两次购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00克。而后,赵某某、董飞二人驾车回到四川泸州王某某的住处后,将该毒品的大部分带回四川南充贩卖。事后,赵某某将卖得的毒资15万元支付给了王某某。

4.2018年11月10日左右,赵某某让董飞跟随王某某一同去云南购买冰毒回四川。随后,王某某、董飞一同驾驶王某某租来的轿车来到云南省瑞丽市,并由王某某出资从“肥猫”处购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00克。而后,董飞一人驾车将该毒品带回四川泸州交予王某某。

5.2018年12月14日,王某某、赵某某、董飞驾驶董飞的轿车来到云南省瑞丽市,并由王某某出资从“肥猫”(另案处理)处购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00克。而后,由董飞一人驾车将该毒品带到四川泸州王某某的住处。赵某某、董飞将其中的1000克甲基苯丙胺带回南充贩卖。事后,赵某某将卖得的部分毒资支付给了王某某。

6.2018年12月20日,董飞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石油路佳家绿城小区将10克冰毒卖给赵茂生,收取毒资3500元;同年12月22日,董飞再次在佳家绿城小区将7克冰毒卖给赵茂生,收取毒资2600元。

7.2019年1月11日左右,王某某、赵某某再次商量到云南购买毒品回来贩卖的事宜并叫万波一同前去购买、运输毒品。而后,三人驾驶王某某租来的越野车来到云南省瑞丽市。1月13日,三人共同出资125000元从陈某某(在逃)处购得大量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和海洛因。同月15日,王某某搭乘飞机、万波搭乘客车、赵某某携带以上毒品驾车各自返回四川泸州汇合。次日凌晨30分许,当赵某某驾车行至G65瑞杭高速公路贵州省六盘水服务区时被南充市蓬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底盘下搜出疑似冰毒、麻古若干和疑似海洛因两块。当日18时许,民警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金源路74号将王某某抓获并从其住处搜出疑似冰毒0.31克、疑似麻古0.99克。当日19时许,民警在昆明至泸州的客车上将万波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疑似海洛因0.67克。经称重:从赵某某处搜出的疑似冰毒净重4923.68克、疑似海洛因净重705.8克、疑似麻古净重994.9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赵某某处查获的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2.6%至68.6%;查获的疑似海洛因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22.1%和37.5%;查获的疑似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0.3%至10.6%。从王某某处查获的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从万波处查获的疑似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被告人舒炜、赵茂生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2月3日和2月12日,赵茂生在租住的南充市顺庆区春风玫瑰园小区房内,分2次买给张某某共计0.6克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共计400元。

2.2019年2月12日,赵茂生在唐某某住宿的南充市顺庆区金鸿大酒店房间内卖给其200元的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200元。

3.2019年2月14日,赵茂生在南充市顺庆区金色愿景小区门口卖给袁某甲甲基苯丙胺1克,收取毒资800元;同年2月16日,赵茂生在南充市顺庆区金丽玉都小区外卖给袁某甲甲基苯丙胺1克,收取毒资500元;同年2月17日,赵茂生又一次在南充市顺庆区金丽玉都小区外卖给袁某甲甲基苯丙胺0.2克,收取毒资200元。

4.2019年2月14日左右,舒炜携带5克甲基苯丙胺乘车从成都来到南充推销给赵茂生。在赵茂生及其朋友尝试后都觉得该毒品质量不错的情况下,赵茂生随即决定到成都向舒炜购买甲基苯丙胺。在赵茂生去成都购买甲基苯丙胺的路上,舒炜向赵茂生索要该5克甲基苯丙胺的毒资。而后,赵茂生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舒炜支付毒资1000元。

5.2019年2月17日,赵茂生在南充市顺庆区春风玫瑰园小区外的网吧门口卖给刘某某甲基苯丙胺0.2克,收取毒资200元。

6.2019年2月18日中午左右,赵茂生在南充市顺庆区什字街杨某某居住的房屋内卖给杨某某300元的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300元。

7.2019年2月19日,赵茂生在南充市顺庆区舞凤加油站附近卖给李宗合甲基苯丙胺10克,并以该份甲基苯丙胺抵消其对李宗合的欠款。

8.2019年2月18日晚,赵茂生再次联系舒炜欲购买甲基苯丙胺。次日凌晨1时许,赵茂生从南充坐车到成都市舒炜居住的小区后,赵茂生以微信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舒炜支付毒资共计8500元,随后舒炜将29克冰毒交给赵茂生。事后,赵茂生乘车将该29克甲基苯丙胺带回南充。

9.2019年2月19日17时40分左右,南充市蓬安县公安局民警在南充市顺庆区春风玫瑰园小区将赵茂生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及住处搜出疑似冰毒52.1克、疑似麻古0.85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赵茂生处查获的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赵茂生到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毒品上家舒炜的相关信息,并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于同年2月20日20时许,配合公安机关将舒炜抓获归案。

三、被告人李宗合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2月19日上午,李宗合在南充市顺庆区维多利亚小区一个幼儿园附近卖给袁某乙甲基苯丙胺0.4克,收取毒资300元。

2.2019年2月19日下午,李宗合在南充市顺庆区潆溪街道一歌城附近卖给左某某5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8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颗,收取毒资580元;当晚,李宗合再次在南充市顺庆区潆溪街道附近卖给左某某500元的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500元。

3.2019年2月19日晚上,李宗合在南充市顺庆区金台镇卖给李某某300元的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300元。

4.2019年2月20日凌晨近1时许,南充市蓬安县公安局民警在南充市顺庆区春风玫瑰园小区外将李宗合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搜出疑似冰毒0.8克、疑似麻古0.19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李宗合处查获的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赵茂生、李宗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被告人王小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大部分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0923.68克,贩卖、运输海洛因705.8克,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10800颗以及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994.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8923.68克,运输甲基苯丙胺2000克,贩卖、运输海洛因705.8克,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0800颗以及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994.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飞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4000克,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7克,运输甲基苯丙胺2000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0800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波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923.68克、海洛因705.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994.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炜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克,贩卖甲基苯丙胺2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茂生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5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85克,并运输查获毒品中的甲基苯丙胺2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宗合为贩卖而甲基苯丙胺共计10克并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且被公安机关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1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赵茂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舒炜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赵茂生、李宗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被告人的全部罪行,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被告人的大部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各被告人如实供述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茂生协助抓捕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俊波

2019年12月8

附: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董飞、万波、舒炜、赵茂生、李宗合现羁押于蓬安县看守所。

2.侦查卷10册、补充侦查卷2册。

3.起诉书39份、换押证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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