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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小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小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镇**村**组**号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小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王小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镇**村**社一居民楼二楼一房间内,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马某某,并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后两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王小某处查获毒品疑似物净重44.63克,从马某某处查获王小某贩卖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27克,共计44.9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小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人身检查、搜查、提取、扣押、指认、辨认、毒品称重、提取检材、电子数据检查等笔录;

5.渝公鉴(毒品)[2020]8号鉴定文书;

6.现场抓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小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至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毒品、手机等物品系违禁品和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荣奇

检察官助理:雷泞华

2020 年4月30 日

附:

1.被告人王小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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