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1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 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身份证号码5129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南京市秦淮区**营**号**会所后场负责人,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幢**。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底以来,李某甲(另案处理)伙同他人租赁本市秦淮区**营**号用于经营**会所,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合作,由李某甲提供场所、招聘管理及服务人员,由被告人王某某招募及管理后场卖淫女,由“**客服团队”通过网络寻找嫖客,通过提供卖淫场所、规定卖淫时间、确定小姐等级、确定卖淫费用、确定分成比例、定期结算卖淫费用、制定规章制度及惩罚制度等手段组织李某乙、耿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等十余名卖淫人员在上述场所从事卖淫活动。
2018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李某乙、耿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等12名卖淫女在该场所内进行卖淫活动。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扣押清单、账本、营业日报表、工资表、租房合同、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欧某某、张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持明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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