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1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82********,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彭水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5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5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共谋盗窃后,到重庆市江北区九街space酒吧露天休息区,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由黄某某望风,王某某将李某某放在凳子上的一部价值4470元的iPhone11(128G)手机盗走,事后由王某某销赃获款900元并分给黄某某250元。
2020年8月17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万汇中心一楼按摩椅处,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机,盗走陈某某脖子上佩戴的项链一条。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手机购买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单独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春梅
检察官助理 唐 咏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补充证据14页,光盘9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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