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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万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9〕432号

1.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镇**路**号。2015年3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进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4月5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云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5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东湖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5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红谷滩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4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东湖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2004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9月4日因盗窃罪被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街**号。2012年5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进某某公安局罚款500元;2006年9月11日因窝藏罪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应庆华,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2015年12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青山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庆华、万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初的一天,吸毒人员胡某甲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了500元冰毒和麻古,然后王某某在住处容留胡某甲一起吸食了这500元冰毒和麻古。

2、2019年8月18日早晨,吸毒人员徐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6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先后共转账600元给王某某用于购买冰毒和麻古,后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上线被告人应庆华购买毒品,在从应庆华手中拿到冰毒和麻古后,王某某在自己的住处将毒品交给吸毒人员徐某某,并容留徐某某一起吸食了买来的毒品。

3、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上午,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需要购买300元钱的毒品,并在农夫路检察院对面的王某某家楼下将300元现金交给王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当天下午17时许,王某某在其家中将毒品交给陈某某,后容留陈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了这300元钱的毒品。

4、2019年8月20 日下午,陈某某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了10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向其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遂王某某前往南昌找其上线应庆华购买到了冰毒和麻古后返回进贤家中,在其家中将买来的毒品交给陈某某,并容留陈某某在其家中吸食了部分买来的冰毒和麻古。

5、2019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找应庆华购买1650元毒品,收到转账后,被告人应庆华找“猴子”(身份不明)购买到8-10粒麻古,2克左右冰毒,应庆华在江坊厂前路将毒品交给王某某之前,自己留下1 粒麻古和0.2克左右冰毒吸食。

6、2019年8月下旬左右的一天,雷某某到其家修马桶时,王某某容留雷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吸食冰毒和麻古。

7、2019年8月22日下午,雷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王某某买500元钱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并通过微信转了500元至王某某的微信中,后王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将两次200元的红包发给了被告人应庆华用于购买毒品。

8、2019年8月23日晚,雷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王某某买500元钱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并通过微信转了500元至王某某的微信中,后王某某联系万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400元到万某某的微信中,第二天,万某某将毒品(冰毒0. 8克、麻古2 粒)送至进某某交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所购毒品送至雷某某店中交给雷某某并与其在位于云桥南路的五金店内吸食了部分冰毒和麻古,未吸食完的由雷某某保存。

9、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的方式支付1400元给被告人应庆华购买冰毒和麻古。应庆华收到钱后找“江坊猴子”购买到10粒麻古和2克冰毒,在江坊照相馆附近将买到的毒品给王某某之前,自己留下了2粒麻古和0.3克冰毒供自己吸食。

10、2019年8月28日上午,雷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6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王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雷某某600元后,前往南昌找到被告人应庆华通过微信转账购买了500元冰毒(0.8克)、麻古(3粒)并返回进贤将购得毒品送至云桥南路的五金店中交予雷某某,再同雷某某在其店中吸食了部分冰毒和麻古。

11、2019年8月28日19时许,应胡某乙需求,被告人陈某某将之前从王某某处购买的毒品中拿出约0.3克冰毒和1粒“麻古”在进某某民和镇胜利中路七天酒店716房间内出售给胡某乙,收取毒资300元。

12、2019年8月30日下午,王某某找贩被告人应庆华购买300元毒品,应庆华收到钱后,在南昌江坊住宅区找外号叫“猴子”(身份不明)购买到300元冰毒和麻古,但是其在将毒品交给王某某之前,自己留下了半粒麻古和0. 1克冰毒供自己吸食,后王某某将毒品带至雷某某位于云桥南路的店中,与雷某某一起吸食了买来的毒品。

13、2019年9月1日晚,陈某某通过支付宝先后三次转账1300元钱给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冰毒和麻古,后王某某于次日凌晨在其住处将1.5克的冰毒、6粒麻古交给陈某某,并容留陈某某吸食了部分买来的毒品。

14、2019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收到购毒人员胡某甲购毒款6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560元给被告人万某某,并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应庆华、万某某联系好,后万某某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通过支付宝支付了500元给应庆华购买毒品,应庆华随后联系“猴子”购买到了4粒麻古和0. 6克冰毒,在江坊厂前路一超市门口将毒品交给万某某之前,从中抽取了1粒麻古和0.2克冰毒下来供自己吸食,将剩余的3粒麻古和0.4克冰毒交给了万某某,随后万某某将毒品送至进贤王某某的住处,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只将其中的1粒半麻古和少许冰毒交给吸毒人员胡某甲,并容留胡某甲在其家中吸食了买来的毒品。

2019年9月3日,民警在进某某民和镇农夫路徐家岭小区内一七层楼房内将被告人王某某、万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9月4日是凌晨5时许,民警在进某某民和镇农夫路徐家岭小区一单元楼楼道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许,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江纺农贸市场将被告人应庆华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微信转账和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1证人徐某某、雷某某、胡某甲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王某某、应庆华、万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应庆华、万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应庆华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自己的住处供陈某某、徐某某、胡某甲、雷某某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祝君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应庆华、万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1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1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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