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小军因缺钱萌生盗窃财物的念头,遂搭乘张某某驾驶的车牌为鄂S*****黑色轿车至随州市**区**小区。张某某开车离开后,王小军进入该小区并利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该小区**号楼**室姚某某家的房门撬开,并进入房间盗窃财物。后王小军离开该房屋,所盗财物被其用于日常消费。
2.2019年6月16日3时20分许,被告人王小军又因缺钱欲盗窃,遂行至广水市**街道**小区寻找盗窃目标。王小军行至该小区**栋**单元**楼**室喻某某家门口时,发觉家中长期无人,遂使用开锁工具将喻某某家的房门打开并进入屋内,盗得财物若干。喻某某根据手机监控发现家中有人盗窃立刻报警。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至现场将王小军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小军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监控视频照片、小区门口及屋内概貌的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甲、左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喻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小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小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军二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小军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小军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附:
1.被告人王小军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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