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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小军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王小军,男,1979年****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4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王小军驾驶一辆白色女式摩托车来到武冈市龙溪镇寻找盗窃目标。在大坪村4组肖某某的住宅一楼,王小军破窗进入屋内,盗得人民币约2000元。王小军准备离开时被赶回家中的肖某某、鞠某某夫妇发现,弃车逃离现场。

2.2020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王小军来到武冈市龙溪镇罗岚桥村寻找盗窃目标。在罗岚桥村3组王某甲的住宅一楼,王小军破窗进入屋内,盗得人民币约10000元和一包黄芙蓉王香烟。在黄某乙的住宅一楼,王小军破窗进入屋内,盗得人民币约80元。在龙江村8组邓某某的住宅一楼,王小军破窗进入屋内,盗得人民币约3000元。

3.2020年9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王小军来到武冈市龙溪镇石路村寻找盗窃目标,翻墙进入10组刘某某的住宅一楼,踹开后门进入屋内,盗得人民币8000余元、港币2380元和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戒指等财物。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王小军被侦查机关抓获,其随身携带的2380元港币被查获,后退还给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王小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诗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等6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小军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提取、扣押笔录;6.监控视频截图及视频分析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小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军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小军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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