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2018年7月19日因盗窃罪被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3月12日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涉嫌再次实施盗窃,于2020年3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武某某武侯大道顺江段27号附3号,对被害人杜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川A6****轿车进行敲窗实施盗窃,盗窃人民币40余元,半卷绿色家用电线。
2020年3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武某某晋阳路436号对徐某某一辆停在路边车牌号为川A4****的白色传祺牌轿车,使用砖头将副驾驶位置的车窗敲碎,将车内红包盗出,但并未盗得财物,造成被害人修理车窗损失人民币525元。
2020年3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武某某武青北路9号星语双城外停车场路边,使用路边捡拾的石块对邱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川A2****红色众泰越野车进行敲窗实施盗窃,将副驾驶位置的车窗敲碎,盗窃“云烟”一包,RM-FM200型光纤熔断机1台(经武某某物价局鉴定价值4317元),造成被害人修理车窗损失人民币480元。
2020年3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武某某武青东二路边,使用路边捡拾的石块将周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渝B9****白色越野车的左后窗敲碎实施盗窃,造成被害人修理车窗损失人民币188元。
2020年3月8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武某某晋平街赫尔森医院侧门斜对面路边,使用路边捡拾的石块,将张某某放的一辆车牌照为苏E1****的白色别克英朗轿车右后窗敲碎实施盗窃,盗窃一部白色IPAD,白色帽子一顶。王某某在离开现场时将白色帽子戴在头上。
2020年3月8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武某某晋阳路智选假日酒店斜对面路边,使用路边捡拾的石块,将陈某停放于此的车牌号为川Z6****黑色本田CRV的右后窗敲碎实施盗窃。
2020年3月6日,民警在本市武某某果堰村全金商务酒店8102号房间将被告人王某某挡获,于同月7日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再次实施敲车窗盗窃,民警于同月13日电话通知王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辨认、勘查笔录、价格鉴定、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丛林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附提票1张。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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