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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桑某某等四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小刚,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90********,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组团**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71********,蒙古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号**区,无前科。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76********,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7年8月31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1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赤峰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桑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6日14时,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桑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洗浴药店附近,盗窃中移铁通赤峰市分公司铺设的电缆线(HYA 1000*2*0.4)22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387元。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上述电缆线系公用电信设施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99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2、2020年4月20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桑某某、王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大街博约学校附近井下,盗窃中移铁通赤峰市分公司铺设的电缆线(HYA100*2*0.4,144米;HYA 1000*1*0.4,294米)438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8198元。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其收购电缆线系公用电信设施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228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桑某某盗窃作案二起,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7585元;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一起,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8198元;被告人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二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47585元。

被告人王某某、桑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部分赃物已被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桑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桑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桑某某、王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被告人王某某、桑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三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其收购电缆线系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桑某某、王某某、胡某某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王某某、桑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桑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劣迹的量刑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幅度内确定被告人王某某、桑某某的量刑;建议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幅度内确定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建议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幅度内确定被告人胡某某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宁

检察官助理:相海琪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桑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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