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韩某某(已判刑)经事先预谋,于2015年12月28日,以宫某某名义在松原市可心二手车行购买了吉JV4381号奥迪Q5轿车,韩某某交首付款三万元,余款由松原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付给松原市可心二手车行,松原市可心二手车行将该车过户到松原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随后以宫某某的名义和松原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王某某为担保人,约定以给付租金的形式偿还剩余车款。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韩某某伪造了JV4381号奥迪Q5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于2016年1月1日,由被告人王某某从中介绍并担保,利用虚假的车辆手续把该车抵押给赵某某,从赵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韩某某(已判刑)经事先预谋,韩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在松原市可心二手车行购买了吉JV6809号奔驰C200轿车,韩某某交首付款三万元,余款由松原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付给松原市可心二手车行,松原市可心二手车行将该车过户到松原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陈某甲名下,韩某某与松原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韩某某以给付租金的形式偿还剩余车款。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韩某某伪造了吉JV6809号奔驰C200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于2016年1月15日利用虚假的车辆手续把该车抵押给赵某某,从赵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以自己坐落在**小区**单元**层**楼房产权证做抵押,为吕某某从李某某处贷款,而后王某某将该抵押楼卖给他人,帮助吕某某骗取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陈某乙、陈某甲等人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陈述;
5.同案犯韩某某供述;
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他人骗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 虹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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