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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1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从事室内装修工作,户籍地安庆市宜秀区**乡**村**组**号,案发时租住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寨子**园**号楼。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办案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因故从大连回安庆探亲,后通过同学王某甲接触上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有资金260万元存放于他人处,以购买光彩店面经营典当行需要暂时借款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于2014年1月11日在安庆市大观区纺织西村农业银行附近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人民币40万元,于2014年3月15在安庆市滨湖良子足浴店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7万元、在安庆市开发区九中附近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到约定还款之日,被告人王某某关闭手机携款逃离安庆,藏匿于大连直至2019年10月2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将诈骗所得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借条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张某某陈述;

3. 证人王某丙、齐某某、王某戊证词;

4.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转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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