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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寄名强奸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王寄名,曾用名王寄玮,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84********,汉族,本科文化,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总部大区经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街**号楼**单元**室,住济南市天桥区**路**室。因涉嫌强奸,于2019年6月1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寄名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王寄名酒后返回其住宿的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麗枫酒店,乘坐电梯时偶遇醉酒后至该酒店找人的被害人孙某某,在被害人孙某某明确说明要去四楼的情况下,被告人王寄名却将因醉酒而意识不清的被害人孙某某带至自己住宿的702房间,并趁被害人孙某某无意识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让酒店工作人员将仍未恢复意识的被害人孙某某转移至被告人王寄名持被害人身份证在该酒店办理入住的531房间。次日3时许,被害人孙某某恢复意识后怀疑被人强奸遂报警。2019年6月19日4时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麗枫酒店702房间将被告人王寄名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寄名所穿衣物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住宿记录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寄名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酒店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寄名在被害人醉酒后无意识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行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麟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寄名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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