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街。2014年6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A6****的白色丰田威驰小轿车来到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新温泉大酒店汽车停车场停放,然后进入路新温泉大酒店呀嗒哒(123)酒吧外场散座喝酒。凌晨3时许,王某经过贵宾2卡座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卡座角落沙发上的一个双肩包,便将该双肩包盗走。接着王某走出酒吧来到停车场坐在其小轿车内翻开双肩包将包内的400元人民币盗走,然后王某又利用双肩包里的电动车钥匙和摇控器,在新温泉酒店电动车停车场里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那里的一辆车牌号为海口21****的黑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2019年11月28日9时,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王某到案接受讯问,从其手中扣押到一辆车牌号为海口21****的黑色新日牌电动车和赃款人民币400元。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29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赃款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2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电动车和赃款均已发还被害人,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