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家红,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3********,壮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9********,壮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5********,壮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家红、梁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丘北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3时许,方某甲在丘北县锦屏镇新世纪慢摇吧上厕所时与被告人梁某某在走道上互相撞着一下,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被保安及时制止。后被告人梁某某便搂着方某甲出了慢摇吧,在慢摇吧门口,被告人王家红先踢了方某甲一脚,梁某某将方某甲扳倒在地,王家红让被告人王某某打开车后备箱,王家红从车后备箱内拿出两根木棒,递了一根木棒给梁某某,后持木棒殴打被害人张某某,方某甲与其朋友让某某、方某乙一起追打王某某,王某某跑到车路边时从地上捡了一根木棒,用木棒打着方某甲的脚一棒后,方某乙、让某某便跑开了。王家红在见到王某某被追打后,也一起持木棒追打方某甲,将方某甲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方某甲头部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左手臂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家红、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红、梁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萍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家红、梁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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