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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家正、鲜某某等12人抢劫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王加正,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鲜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西畴县人,家住西畴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云博,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2001********,彝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鲜祖发,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村居民,地云南省西畴县人,家住西畴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忠虎,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红涛,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8********,汉族,中专文化,农村居民,户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乡**村委**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瑜璟,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成千,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人,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庙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睿祥,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江伟,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2001********,汉族,高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恩方,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镇**组,2020年1月13日因犯窝藏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立高,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9********,壮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镇**村**组**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加正、鲜某某、鲜祖发、杨云博、郭忠虎、高红涛、尹成千、唐瑜璟、王睿祥、梁江伟、吴恩方、何立高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下旬一天中午,在被告人王加正的邀约下,被告人鲜某某、鲜祖发、郭忠虎、高红涛、吴恩方、杨云博、何立高各自持一把关公刀窜至丘北县锦屏镇上寨新村团山坡一处空房子,对李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实施抢劫,因被发现,抢劫未成功;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加正、鲜某某、鲜祖发、郭忠虎、高红涛、吴恩方、杨云博、何立高抢劫李某甲赌场未果后,得知吴某某等人在丘北县工业园区飞机场附近的山上开赌场,又窜至丘北县工业园区飞机场附近的山上对吴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实施抢劫,因被发现,最后从赌场内抢得现金2000元人民币。400元用于加油,1600元被被告人王加正、鲜某某、鲜祖发、郭忠虎、高红涛、吴恩方、杨云博、何立高平分,每人分得200元。

二、2020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尹成千打电话告诉被告人鲜某某在丘北县锦屏镇密纳村上的水洗厂李某甲在摆“三公”赌场。鲜某某又把这个消息告诉了王加正,之后两人商量着去李某甲开设的赌场抢钱。王加正邀约杨云博、唐瑜璟去鲜某某、鲜祖发家集合商量抢劫李某甲赌场细节后,王加正打电话邀约被告人王睿祥、高红涛,被告人王睿祥开车带来了被告人梁江伟、姜某某(在逃),几被告人到杨云博家拿刀,在杨云博家,被告人高红涛开车拉着被告人郭忠虎找到王加正等人。16时许,高红涛开车拉着郭忠虎、王加正、鲜某某、唐瑜璟,王睿祥开车拉着鲜祖发、杨云博、姜某某、梁江伟一起来到丘北县锦屏镇密纳村上的水洗厂准备抢劫,在去的路上,被告人尹成千发了定位和告诉王加正等人赌场内背钱人的特征,到达抢劫地点的的路边后,王加正拿关公刀发给鲜祖发、杨云博、姜某某、梁江伟、郭忠虎、王加正、鲜某某、高红涛、王睿祥等人。王加正提着一把关公刀带头先冲进李某甲的“三公”赌场,十被告人共同把赌场的“水箱”的水钱抢走,抢得现金23000元,期间王加正等人用砍刀打伤李某甲和刘某明。抢劫所得资金用于吃饭、加油,剩余的现金被鲜祖发、杨云博、姜某某、梁江伟、郭忠虎、王加正、鲜某某、高红涛、王睿祥、唐瑜璟平分,尹成千分得现金700元。经鉴定:刘某明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甲身体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鲜某某、鲜祖发、杨云博、郭忠虎、唐瑜璟、王睿祥、梁江伟、何立高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

2.书证

(1)犯罪嫌疑人照片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

(3)传唤证、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4)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入所健康检查表、情况说明、有逮捕必要理由说明、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入所健康检查表

(6)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意见书

(7)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网上在逃人员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8)抓获经过

(9)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提讯证

(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送起诉告知书

3.证人证言

(1)夏某某证实;(2)李某乙的证实;(3)李某甲的证实;

(4)魏某某证实;(5)张某甲的证实;(6)陈某甲的证实;

(7)李某丙证实;(8)张某乙、何某乙的证实;(9)刘某某的证实;(10)、李某丁的证实;(11)、甘某某的证实;(12)、胡某某的证实;(13)、何某丙的证实;(14)、赵某某的证实;

(15)、王某某的证实;(16)、严某某的证实;(17)、彭某某的证实。

4.被害人陈述

(1)周某甲的陈述;(2)潘某某的陈述;(3)杨某某的陈述;(4)周某乙的陈述;(5)吴某某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高红涛的供述和辩解;(2)犯罪嫌疑人梁江伟的供述和辩解;(3)犯罪嫌疑人郭忠虎的供述和辩解;(4)犯罪嫌疑人王睿祥的供述和辩解;(5)犯罪嫌疑人鲜祖发的供述和;(6)犯罪嫌疑人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犯罪嫌疑人尹成千的供述和辩解;(8)犯罪嫌疑人王加正的供述和辩解;(9)犯罪嫌疑人杨云博的供述和辩解;(10)犯罪嫌疑人唐瑜璟的供述和辩解;(11)犯罪嫌疑人吴恩方的供述和辩解;(12)犯罪嫌疑人何立高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扣押笔录及照片;(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3)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4)提取笔录及照片;(5)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鲜某某、鲜祖发、杨云博、郭忠虎、唐瑜璟、王睿祥、梁江伟、何立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加正、鲜某某、鲜祖发、杨云博、郭忠虎、高红涛、尹成千、唐瑜璟、王睿祥、梁江伟、吴恩方、何立高等人持械采用暴力手段,三次抢劫他人财物,其中一次未遂,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鲜某某、鲜祖发、杨云博、郭虎、唐瑜璟、王睿祥、梁江伟、何立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刚

检察官助理:陆成凯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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