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1〕Z45号
被告人王家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家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家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王家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玉清寺中国电信营业厅门外人行道处,以收取微信转账200元的方式,将分别净重0.12克和0.08克的海洛因疑似物贩卖给廖某某。交易完成后,廖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廖某某处提取到上述毒品疑似物。2020年10月29日14时许,王家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街道协兴村306号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王家成处提取到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一部OPPO手机。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到案后,王家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涉案毒品、手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家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6.人身检查、提取、扣押、称量、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家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成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家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家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家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家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家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席
检察官助理:张 浩
2021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家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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